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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捐款可以抵扣減少侵權人應承擔的賠償款嗎?近日,梁園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不可以。
被告王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因制動不當方向失控,造成小型客車乘車人楊某受傷、小型客車及高速公路路產設施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楊某在醫院住院治療51天,花費醫療費147782.09元,王某為楊某墊付醫療費28821.5元。楊某僅主張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其他損失待傷殘等級確定后另案起訴。另查明,王某和楊某是朋友關系,楊某系免費搭乘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非營運機動車)同去工作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楊某未系安全帶。結合事故責任酌定由被告王某對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楊某自擔30%的損失。事故發生后,王某為原告聯系水滴籌負責人,協助原告籌集到24781元救助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水滴籌是社會愛心人士對原告的救助捐款,是社會大眾通過水滴籌平臺,對原告的捐贈行為與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中的侵權關系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告從社會中獲得捐贈不應減少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且該款項數額并未超出原告自擔的醫療費部分,故不應予以扣除。經審理后,法院判決王某賠償楊某醫療費74625.9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社會救助類的公益籌款平臺越來越為人們所熟知,也為更多經濟困難的大病患者帶來了新的希望。其建立初衷是聚集社會力量來幫助那些經濟困難的大病患者,挽救患者生命,幫助患者走出困境。不論發起人是誰,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幫助患者而非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否則就是把捐款者的善心扭曲為侵權人謀利的工具。另外,患者獲得籌款后通常也會采取其他方式回饋社會,實現慈善公益的良性循環,因此,在侵權案件中公益籌款不應抵扣侵權人應承擔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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