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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內產業> 正文

      訂婚后與女方發生關系卻因彩禮“鬧掰”,男子被控強奸!律師這么說 | 看法

      時間: 2023-08-27 13:20:53 來源: 騰訊網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8月18日報道,

      山西大同陽高縣的甄女士稱,

      訂婚宴上給了女方10萬彩禮,


      (資料圖片)

      立字據結婚一年后婚房房產證上

      加上女方名字。

      第二天婚房里他們發生了關系,

      準丈母娘找我兒子談論并錄音,

      要求必須加名并補上剩下10萬彩禮。

      結果因未及時辦到,

      到了第4天女方報了強奸案?!?/p>

      據報道,甄女士稱,

      她27歲的兒子已被拘105天,

      案件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

      將于8月24日開庭,

      所謂證據就是女方的口供

      和一段她母親跟甄女士兒子通話的錄音。

      甄女士介紹,5月2日,女方母親曾單獨把兒子叫到孩子車上談話,還拿手機錄音。之后女子母親又打來電話,“督促問我兒子說商量好了沒有,又以這種錄音套話的方式套我兒子,中間有一句話,她說‘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我兒子說‘嗯,是的’,她說‘那你強暴我們家閨女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我兒子也說‘嗯,是的’。”甄女士認為,兒子是出于對長輩的尊敬,不想跟她發生言語沖突,“她說什么都回復‘嗯’、‘理解’、‘是的’?!?/p>

      據報道,

      大同市陽高縣公安局的辦案民警

      在接受采訪時則表示定案證據確鑿。

      此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

      判定強奸罪的標準是什么?

      如若男方母親所言屬實,

      是否還會被認定強奸?

      如若男方母親所述不屬實,

      又是否需要為不實言論負責?

      上海法治報·法治新聞眼融媒體工作室請來了

      上海律協刑事訴訟與刑事辯護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

      傅建平律師發表看法

      “若男方母親所言屬實,男女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女方反悔報警稱遭遇強奸,男方不構成強奸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需要同時符合四個要件

      一是行為主體為年滿十四周歲才承擔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在我國,只有男性才構成強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女性在對男性實施強奸行為起了教唆、幫助作用,女性也可以構成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

      二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觀上具有奸淫的目的。比如處于婚戀狀況下的雙胞胎兄弟誤與雙胞胎姐妹發生性關系,屬于對象認識錯誤,就不構成強奸罪。

      三是客觀方面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性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由于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才成立強奸罪。

      實踐中,審查行為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應根據兩人的關系,案發原因與案發狀況,事后雙方的態度等證據事實,來綜合判斷行為人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而不能僅僅依賴于被害人的陳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女性是否自愿,行為人的行為均構成強奸罪。

      四是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對強奸罪的規定,本罪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如果行為人對男性被害人實施性侵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但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本案中,女方應已滿14周歲,若男方母親所言屬實,女方是事后反悔,但發生性關系時是同意的,則男方并未違背婦女的意志,不構成強奸罪。

      “若男方母親所言屬實,女方報警的行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一般導致他人被錯誤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據報道,本案中因女方報案導致男方已被刑事拘留105天,若女方當時與男方發生性行為是自愿的,女方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若男方母親所述不屬實,女方的確被男方強奸,男方母親可能會被處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若男方母親所述不屬實,現有證據足以證實男方確實構成強奸罪,其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惡意引導輿論干預審判的行為輕則可能被采取行政處罰,重則涉嫌尋釁滋事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 | 傅建平(上海律協刑事訴訟與刑事辯護委員會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

      部分新聞素材綜合自瀟湘晨報

      編輯 | 張旭凡

      上海法治報·法治新聞眼融媒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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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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