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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好!我是××公安局的,你名下的銀行卡涉嫌犯罪,需要配合警方調查,否則要判刑……”近日,我市女子李某(化名)接到自稱是公安人員的電話,李某被對方唬住,依言一一照做,希望證明自己的“清白”。幸好金臺公安分局寶平路派出所民警及時趕到,才阻止了這一騙局。
案件回顧
7月29日15時許,金臺公安分局寶平路派出所接轄區一小男孩報警,稱他媽媽接到一境外號碼說是公安局的,說其銀行卡涉嫌犯罪,有可能是詐騙。接警后,民警火速趕往小男孩家中,此時其母親李某還以為派出所民警是和她正在通話的姓王的“民警”同事,說著就要將5萬元轉到對方所謂的“安全賬戶”中。情急之下,民警朱森林一把奪過李某手中的電話,對王姓“民警”立即進行詢問,然而對方所回答的所有信息通過警務通現場查證均為虛假信息,當再次撥打這名王姓“民警”電話時已提示不在服務區。民警向李某詳細講解了不法分子以“公檢法”名義詐騙的常用套路,李某才如夢初醒。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警方提醒
公檢法機關不會使用微信、QQ等社交軟件進行辦案或制作筆錄,更沒有所謂的“安全賬戶”“清查賬戶”,也絕不可能通過電話、網絡告知涉案人核查資金或提現轉賬。廣大群眾要保護好個人信息,不隨意透露個人信息,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寶雞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青
編輯:都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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