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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頑童踢了一只易拉罐,導致一場涉及金額高達23萬元的侵權官司。8月9日,江蘇句容法院介紹了案件詳情。
2021年6月5日17時許,8歲的王小某在句容建設路義臺街門面房門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時,用腳將地面上的一只“紅牛牌”易拉罐踢到建設路北側的非機動車道內。此時,張某恰巧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往西行駛至事發地點處,碾壓到易拉罐后摔倒受傷。其后,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
此后,因張某與王小某監護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張某起訴至句容法院。經鑒定,張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據此,張某要求王小某及其監護人王某和李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被告王小某未滿8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護人即被告王某、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3萬余元,要求過高,予以調整。綜上,近日法院判決王某、李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主辦法官就此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本案被告王小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即其父母王某、李某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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