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
【資料圖】
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聚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
稱“公司章程”)
《聚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等有關規定和要求,
作為聚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經
認真審閱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
八次會議相關事項進行了審議,現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延長公司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及相關
授權有效期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本次延長公司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
有效期及相關授權有效期符合本次發行的實際需要,有利于本次發行相關工作的
順利推進,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
股東和非關聯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延長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
票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事項,并同意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聚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
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簽字頁)
獨立董事:
蘇 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黃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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