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爹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 公司不對外投資信托產品。對于投資ABS產品或其類似產品的,公司
(資料圖)
應委派專人嚴格審查其底層資產構成、評估產品風險等級。對于符合《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本規定的投資項目,應提交董事會、
股東大會審批。
第二章 對外投資的組織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按照《公
司章程》之規定,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對相應的公司對外投資做出決策。
第七條 公司總經理依據公司發展戰略或發展戰略調整計劃,組織公司相關部
門參與研究及擬定對外投資計劃,包括但不限于對公司對外基本建設投資、生產經
營性投資、股權投資、租賃、產權交易、資產重組等項目進行策劃、預選、論證、
和籌備,并組織編寫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需要由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的投資項目,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八條 投資項目經總經理、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由總經理負責實
施。
公司總經理負責對公司對外投資項目實施涉及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
對項目實施進程進行監督并提出調整建議,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考核。
第九條 公司內審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對外投資項目的財務進行審計、管理及
考核。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對外投資項目相關法律文件的起草及審核。
第三章 對外投資的審批權限與披露要求
第十一條 公司對外投資實行專業管理和逐級審批制度。公司年度對外投資計
劃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按照本制度規
定程序由總經理負責實施。超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額度的對外投資,
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條、十四條以及十五條規定權限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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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行證券投資、委托理財或者衍生產品投資事項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或者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不得將委托理財審批權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者經營管理層行使。
第十二條 公司對外投資的審批和披露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
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和披露
程序。
第十三條 除第十一條所述情形外,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
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且超過500萬元;
(六)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 除第十一條表述情形外,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由董事會審議并及時披露: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0%以上、50%
以下(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凈額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
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10%以上,且超過 1000 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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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00 萬元;
(六)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
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超過 100 萬元。
本章中的成交金額,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額和承擔的債務及費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來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對價的、未涉及具體金額或者根據設定條
件確定金額的,預計最高金額為成交金額。
本章中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個交易日收盤市值的算術平均值。
第十五條 除本制度另有明確規定外,低于前述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策標準范
圍的公司對外投資事項,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第四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管理
第一節 短期投資
第十六條 公司短期投資決策程序:
(一)公司總經理協調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對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初步篩選及
評估,及擬定相應的短期投資計劃;
(二)財務部門根據公司資金狀況,提交短期投資資金使用計劃;
(三)短期投資計劃依據公司對外投資審批權限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后,方可
實施。
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
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涉及證券投資的,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
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
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
兩人聯名簽字。
第十九條 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條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定期與負責證券投資的部門(如公司進行此類投
資,應按照公司章程及《上??爹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
和權限組建專門進行證券投資的部門或者對公司現有部門進行授權)核對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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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或負責投資的副總經理應適時組織公司相關部
門對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經公司總經理初審。
第二十二條 初審通過后,總經理組織相關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建議書,負責對
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依據公司對外投資審
批權限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監督投資項目的運作及其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長期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
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門或外部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并經授權的決策機構批準后方
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二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協同被授權部門和人員,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
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
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對于重大投資項目應當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論
證。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監事會、內審部、財務部門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
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項目投資審批
機構討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自項目預選到項目竣工移交
(含項目中止)的檔案資料,由公司資本市場部整理歸檔。
第五章 對外投資的轉讓與收回
第二十九條 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對外投資:
(一)按照該投資項目(企業)公司章程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且不再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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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三)由于發生不可抗拒力而使投資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三十條 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一)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二)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的;
(三)由于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的;
(四)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轉讓投資
規定辦理。處置對外投資的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權限相
同。
第三十三條 財務部門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資產的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
產的流失。
第六章 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
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財務部門根據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
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定期或專
項審計。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會計核算方法和財務管理中所采
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公司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門報送財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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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
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向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委派財務總監(經理),財務總
監(經理)對其任職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 對公司所有的投資資產,應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定期盤點或與委托
保管機構進行核對,檢查其是否為公司所擁有,并將盤點記錄與賬面記錄相互核對
以確認賬實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
定執行。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內”、“以下”都含本數;“超過”、
“低于”不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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