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相關資料圖)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上市公司
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作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獨立董事,基于獨立判斷立場,現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
會議審議的關于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購買協議>的補充協議》的議案發表如
下獨立意見:
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表決程序及方式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關聯董事已回避表決。
簽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保護公司利益,不存在損害廣大投資者,
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與交易對方簽署《<資產購買協議>的
補充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八屆董事會第二
十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宋衍蘅 梅蘊新 高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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