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關于本次交易相關主體不存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7
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
(資料圖片)
二條情形的說明
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以支付現金方式
購買廣西長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長科”、“標的公司”)100%
股權(以下簡稱“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目前,廣西長科的股
東為寧波恒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運能源”),持股比例為 47.15%;
廣西廣投科元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廣投科元”),
持股比例為 46.14%;廣西廣投長科新材料產業發展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以下簡稱“廣投長科”),持股比例為 6.71%。恒運能源正與廣投長科商議于
本次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草案提交董事會前受讓其持有的標的公司 6.71%股權,
故本次交易最終交易對方為恒運能源、廣投科元。前述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通
過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恒運能源、廣投科元持有的標的公司 53.86%、46.14%股
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將持有廣西長科 100%股權,從而取得其控股權并納
入合并報表范圍。本次交易為現金收購,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本次交易預計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7 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
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現就本次交易相關主體不存在不得參
與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說明如下:
截至本說明出具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交
易對方及交易對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
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上述主體控制的機構,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提
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經辦人員,參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
主體,均未曾因涉嫌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且
尚未結案,最近 36 個月內未曾因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
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
特此說明。
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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